部队里空闲的房子可以对外租赁吗,用于做生意?

我想知道如果部队里有空闲这的房子,可不可以对外租赁。如果有意愿想租来做生意的话应该找哪个部门协调这件事!有谁知道具体的细节!要专业人士回答,非专业请勿扰!答得好有加分,急求!!谢谢各位了

可以出租。部队营房统一归各级后勤部营房处(科)管理。
我军在1978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管理条例》、1990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分别对营房的管理作出了规定,2002年总后勤部还专门颁布了《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并于2005年作了修订。
经咨询后勤部同事,对新〈规定〉解释如下:
新修订的《规定》要求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开展租赁活动,务必要从严控制租赁范围和用途。能够对外租赁的房地产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影响军事保密安全的、军事行政区内的、未达到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安全标准的、列为危房和设施老化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国家和军队规定禁止出租的其它空余房地产等,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承租双方签订合同时,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严格遵循军队的一些特殊要求:一是必须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不得擅自更改有关条款。二是合同的附加条款也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相关要求。三是租赁双方草签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报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调整了审批权限,改进了发证方式,强化了安全管理。在管理制度方面,在坚持租赁项目分级审批、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审核、年度检查4项制度的同时,又增加了军队单位租赁情况年度报告和先缴费后发证两项新制度。在租赁项目审批方面,由原来的总后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两级审批调整为总后、总后基建营房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四级审批。在租赁许可证核发方面,由原来的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调整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和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两级核发,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驻京单位的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核发。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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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9
法国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