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种证明和乙种证明吗?

如题所述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扩展资料

资源税征收管理:

可分为两大主线,其一是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这是对税收源泉的管理。其二是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这是资源税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两者之间以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为主,以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为辅,抓好资源税法定扣缴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税的征管。

在目前对资源税的征管上,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实则是加强源泉控管,而应税资源的开采地多为远离城区、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地方,并且有着分散性、专业性等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税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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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1
资源税管理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可分为两大主线,其一是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这是对税收源泉的管理。其二是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这是资源税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两者之间以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为主,以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为辅,抓好资源税法定扣缴管理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税的征管。 在目前对资源税的征管上,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管理实则是加强源泉控管,而应税资源的开采地多为远离城区、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地方,并且有着分散性、专业性等特点,除少数纳税人为大中型企业外,其他多为个体经营,所有这些都不利于资源税的源泉控管。再加上征管力量薄弱,各地不能形成合力,由此造成了资源税税款的严重流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对法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将使得对资源税纳税人的征管、仍至对整个资源税的征管都缺乏有效的辅助手段,资源税征管将陷入泥潭。为此,应完善资源税的扣缴管理,将其形成一条完整的征管链条,无论在哪个环节上都能对资源税进行有效的监控,从而达到完善资源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的目标。
一、业务概述

开采及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向税务分局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WS045)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WS046),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税务分局收到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申请后,核实其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的情况,分别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一)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适应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有效证明。

(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WS044),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甲种证明: 1.企业财务制度

2.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3.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

(二)乙种证明:

1.与完税证明相关的应税产品的销售协议、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2.个人应出示身份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销售应税产品并完税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初审

纳税人填写、提交《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WS044)和附报资料,窗口受理并初审,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符合要求,所附资料齐全,将《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WS044)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6版),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与有关证件原件一起交还纳税人,并按审批流程传递下一个岗位。如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则退回纳税人,同时需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二)审核、制作

相关审核岗位复核后,同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WS044)签署意见,经审批流程后,符合认定条件的,打印《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WS045)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WS046),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纳税人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中确定的日期,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领取《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WS045)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WS046)或《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税务机关进行文书发放的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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