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数额为三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自动,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为拘役刑;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八千元以上不满一万五千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一万五千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八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经手管理国家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五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万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两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两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三千五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三十万元或挪用资金三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八千五百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四千五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十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一万五千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五千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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