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地上干活受伤了,现在在医院住院,现在欠了医院的费用我没钱交,找老板 老板也没钱。现在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在工地干活虽是第三人找来的,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关于雇佣的约定,但被告系用工单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该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二者关于出现一切事宜由第三人承担的约定系内部约定,该约定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故被告某建筑公司应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证明工地受伤事实证据材料。发生工伤时建议当事人或者工友及时拨打120救护车,让工友拍一下事故现场时照片,受伤比较严重的及时报警处理。在这个过程中会形成急救记录、入院记录、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勘验记录等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能够有效证明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第二、查清用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包方、包工头,以便确定赔偿主体。一般可以通过包工头、工地宣传栏、企业官网、住建部门政府官网、施工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名称,确定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企业主体信息。

第三、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按照项目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可以走工伤赔偿。

扩展资料

依据劳社部发[2004]18号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调查查明,施工企业已经为农民工参保,则受伤的农民工可以走工伤认定流程,根据工伤等级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如果发生工伤事故。

依法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详细工伤认定流程详见工伤认定流程及办理指南。河南省这边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及具体要求详见豫人社工[2015]9号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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