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须知 (置房)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外国人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须知(置房)一、居留证件申请(延期)。长期探望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渝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渝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和配偶的父母。本人须到场回答有关询问,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下列材料:1、有效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住宿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证明或旅馆开具的住宿证明,加盖公章。3、使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准确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提交一张近期两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并出具出入境证件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须在具有重庆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照片采集检测条件的相馆拍摄照片并领取回执单)。4、其他因私事务申请居留证件的,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证明材料: 已满60周岁在渝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提交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具的陪护证明。非持S1签证入境因其他因私事务申居留证件的,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一年以上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提交重庆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重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6、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履行的其他手续和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居留证件补发申请。外国人因所持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可以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补发居留证件。本人须到场回答有关询问。除提供《居留证件申请》中的所有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该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及新护照。2、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护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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