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甲方是否可以直接指定中标人?有什么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不可以。如果二次招标后仍然流标的,可以核准后不再招标,而采取其他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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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9
公开招标两次流标以后,甲方不可以指定直接指定直接指定中标人。必须的公开公正。
第2个回答  2020-05-0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要修改内容有:

在第五十五条中,新增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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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5-09
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甲方是可以直接指定中标人
第4个回答  2020-05-09
你好,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甲方是否可以接直接指定中标人,这个可以的。
依据《招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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