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及存在问题

如题所述

一、市场主体的有关概念

(一)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MarketEntity)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具体来说,就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任何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带有明确的目的,以在满足社会需要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二)市场主体的特征

市场主体具有营利性、独立性、灵活性等特征。其中盈利性是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产权的独立和经营权的独立。灵活性,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对经营战略和策略进行调整,是其存在于市场的基本功能。此外,市场主体还具有相互间的关联性、平等性、合法性等特征。

(三)市场主体的分类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

1.投资者

投资者是指一般性营利性投资。投资者的构成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投资的方向或领域。在一些领域内,非国有资本是不能进入的,所以投资者在此是不成立的。而在一些领域内,国家立法限制国有资本的进入,以达到鼓励相关领域的发展。

(2)投资的数量或额度。例如:《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形式。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还有投资方式以及其他的规定。

2.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志能力;第二,经营范围;第三,财产能力;第四,技术能力。除此以外,经营者还应当具有信誉能力,即可以提供参与市场活动的资质。

3.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4.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既可能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让给他人从而盈利,而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

(四)市场主体的地位

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但这里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企业(由于个人为企业所包容并为企业所体现,企业是区别于政府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所以在这里个人一并为企业),因此,这里就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在市场主体中,经济管理主体本位还是市场主体本位。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还是市场主体本位,体现着经济体制选择的不同指导思想。

经济管理主体本位意味着:经济管理主体处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决策中心、指挥中心,政府是社会资源的最主要配置者,政府是企业的司令官;而市场主体处于次要地位甚至是被支配地位,少有或没有自主权,只不过是政府意图的忠实履行者,政府政策的严格执行者。以经济管理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

在历史上政府主治的经济体制确实也发挥过巨大的历史作用,比如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如果不是政府本位,没有政府主治,那么就不能那么迅捷顺利地积累原始资本并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变以及真正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如果政府不诱导发展,那儿也许从来就不会发展。

市场主体本位意味着:市场主体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主体是社会经济的各分散决策主体,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不是市场主体隶属于政府而是市场主体独立于政府,不是政府集权而是市场主体分权,不是市场主体听命于政府而是政府服务于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成为市场经济最主要、最适当的主体。

当然,以市场主体为本位并不是不要政府,但要求政府干预减少到最适当的限度,并且这最适当限度的政府干预也必须恰当地依法进行,就像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植物生长创造最适宜的条件一样,为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政府管理市场主体是使市场主体成为市场主体还是使市场主体成为自己的附属物是衡量政府管理成功与失败的根本而具体的标准。排斥市场主体本位,政府就是越俎代庖。以市场主体本位为指导思想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就是市场主治的经济体制也即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各种知识,才能最广泛地调动最大多数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最充分地利用市场,才能最有效地进行自由竞争,才能最有力的抑制政府的非法干预,才能最根本地确立市场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实践证明,只有以市场主体为本位,一切为了市场主体,一切依靠市场主体,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强大的市场主体就是强大的经济和强大的国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前总统柯立芝明确提出:“美国的事业是市场主体。”对此,我们完全可以接着说,中国的事业也是市场主体,甚或说,一切发展社会经济的事业都是市场主体。我国矿产勘查的主体是发展社会经济事业的重要市场主体。

二、我国矿产勘查市场主体的现状

(一)地勘体制改革初现成效

1998年以来,随着我国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迈出了新步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下发之后,共有64万人的地勘队伍实行了属地化管理。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体运行体制框架已初步形成,经过几年的磨合运行,地勘单位转换内部运行机制,企业化经营取得积极成效。地勘单位经济总量快速增长。广大地勘单位积极融入地方经济建设,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地勘单位的探矿权财产权意识逐步深入人心,开始了与矿业企业和矿业投资人的合作,出现了从变现探矿权向在矿业企业占有权益的方向发展的趋势。有的地勘单位自己找矿,自己筹钱,自己开矿,个别开始出现向矿业延伸的模式,逐步向“融地于矿”的矿业社会化大生产方向发展。

(二)勘查主体改革模式趋于多元化

矿产勘查体制改革是整个地质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努力,在建立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方面已经取得重要进展。属地化地勘单位融入地方经济,绝大多数属地化地勘单位的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正在向产业化方向转变。各省(区、市)的地勘单位管理模式有很大差别,隶属关系多种多样,把搞活地勘单位放在了不同的基点上。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地勘队伍合并;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局为单元重组地质勘查队伍,尝试与矿业整合上市的探索;辽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则以搞活队以下的二级单位为着力点。对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各省(区、市)的安排也有很大差异。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文加速推进改革,先分流社会管理职能,离退休人员单列管理,在职人员给足政策,稳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广东省把事业单位改革和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合在一起,统筹安排。总之,属地化以后,地勘单位不再按照大体一致的模式改革和发展,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和引导的新动向。

(三)矿业企业开始重视矿产勘查工作

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给国有矿业企业无偿提供接续资源,引导矿业企业通过勘查和收购等形式获取矿业权。国内一些有远见、有能力的矿业公司开始重视依托加强矿产勘查和收购矿业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国内对矿产品的需求增长,危机矿山问题凸现,矿产勘查投资体制转型,使许多矿业公司意识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福建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公司、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西部矿业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都加大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采取多种市场运作形式获取探矿权,探矿增储,倚重地勘单位,实现资源扩张。

(四)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呈现良好发展势头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逐年增长。总体看,近年来钢铁、煤和水泥生产过热,矿产品价格的上扬刺激了我国矿产勘查的发展。目前,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体制性框架初步形成,矿业权制度逐步完善,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正在形成,矿业权市场趋于活跃,商业性矿产勘查已经上路。

2001年以来,我国矿产勘查登记和矿业权交易趋于活跃。从全国探矿权转让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探矿权转让从宗数和价款数额五年来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据统计,2009年全国探矿权累计约为3.2万个,是2001年的5.6倍(2001年为0.57万个),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增长25%以上。2001~2009年,年均新设探矿权为0.57万个,高峰时为2004~2006年,其中2005年度新设探矿权接近1万个。之后受政策调控影响,新设探矿权逐年回落,2009年新设探矿权回落到4000个以下。说明随着矿业权管理政策的调整,盲目申请探矿权、市场进入无序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图9-1)。

矿产勘查投入多元化、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矿产勘查总投入逐年增加,尤其社会资金投入增长迅速。特别是在政府投入的带动下,社会资本多方面进入,国有大型矿业企业也开始重视商业性矿产勘查,寻找后备资源。虽然各地发展不平衡,但总体趋势是相同的,即矿产勘查主体多元、投资多元的格局基本形成。

图9-1 全国探矿权设置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地质工作体制机制不顺,政府与企业、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中央与地方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重点不清晰,脱节和混同的现象并存,浪费了大量资源。

(一)市场主体改革滞后

鉴于我国矿产勘查的现实情况,原国有地勘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构成我国矿产勘查市场两个重要主体,在找矿和用矿两个领域都存在“双轨制”运行,形成探采双向的体制性障碍。具体表现为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配套政策未落实到位,企业化改革推进缓慢,“百局千队”转企改制尚未破局,市场主体建设还远未到位。随着国库集中统一管理等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管理体制与企业运行机制之间不兼容的矛盾日益突出,“戴事业帽子,走企业路子”,已经遇到越来越突出的体制机制障碍。中央管理地勘单位和属地化管理地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五花八门,均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目前的国有地勘单位事业型地勘体制基本框架仍未改变,依然是事业单位的外壳,保留着地勘费基数,矿产勘查也没有作为产业来运作,勘查投入仍作为经费管理,实行经费核销制,不进行货币形态的投入产出对比。矿产勘查的产出只有实物统计(发现矿点、实物工作量),没有价值统计。仍然强调财政投资、事业机制找矿,难以用合理机制提高找矿效果和找到满足市场需求的矿产。地勘单位同时承担地质大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地质工作混合运行。由于受投资能力限制,地勘单位登记了大量勘查区块,但投入的很少,形成占而不探,社会资金想投而没有地盘的局面。客观上阻碍了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发育。由于认识上和其他方面的具体原因,当前公益性和商业性矿产勘查混合运行的格局依然存在,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市场秩序。

民企、外资在勘查领域的影响尚十分有限。近年来,民营矿业企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已形成市场主体之一,但规模大、技术先进、运行规范的企业还比较少。大部分是小型企业,运作不规范的负面影响较大。矿产勘查对内对外开放滞后,新的市场主体难以形成,不利于形成有活力的勘查市场,也不利于对国有勘查开发主体形成改革的“竞争倒逼机制”。

(二)矿山企业勘探投入不足

许多国有矿山企业至今没有把矿产勘查当成企业持续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生产流程,自己解决后备资源问题,不把寻找企业的后续资源当成自己的责任,而仍希望政府给予解决,而政府有关部门总是能予以支持。某省煤炭集团公司,在煤炭大涨价的情况下,每天利润100万元,但依然不愿投资煤田勘查,以致该省煤田地质局只好远赴外省打工。江西德兴铜矿年销售收入达105亿元,所属6个矿山有5个后备资源紧张,但每年只能拿出260万~280万元搞生产探矿,更谈不上风险勘探投入。他们认为,国有老矿山后备资源不足应由国家考虑。这种传统的依赖国家提供矿产地的习惯心态,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中介市场不发育

围绕矿业权市场正常运作的中介服务也不健全,中介机构资质管理不严,缺乏行业自律;评估方法欠合理;特别是评估本身受到多方干扰,随意性很大,缺乏公正性。其他各种咨询业务基本处于空白。加之公益性地质信息的披露很不充分,各个矿业权人之间以及矿业权人同矿业资本投资者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严重影响了市场作用充分、全面的发挥。我国中介机构独立性不够、缺乏法律约束和诚信,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也是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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