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四章 现场评估

如题所述

教育部的实验室评估规程在第四章详述了现场考察的各个环节。首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实验室将按照研究方向的相似性分为若干小组,由专家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同一组的实验室,专家评估通常由同一团队执行,且现场评估应在申请截止后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强调了现场评估的核心目标,即全面评估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核实实验室的成就,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提供明确的反馈和指导。


第十六条详细列出了评估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实验室主任提交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报告展示,考察设备管理与运行效率,确认科研成果和开放资源的实际情况,了解人才团队的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以及组织座谈会和个别访谈,以便深入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实况。


第十七条中,专家小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打分,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具体的意见,共同确定小组的评估结论。


最后,第十八条要求实验室主任在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总结评估期内实验室的运行状况,特别强调了代表性成果,即实验室在评估期内以自身为研究基地,由实验室人员主导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的成果。


扩展资料

2007年5月18日,教育部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旨在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有效地推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则》含7章32条,另有两个附录,详细规定了开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目的、职责、程序、现场评估及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是开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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