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了住建部刚出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令人费解。

在合同期内自有合同法在保护租赁双方利益。合同法要大于部规,这是很常识的东西。而且看了下其他规定,也有些让人费解。制定这规定的是否懂法?

这是一个有趣的探讨,在我们国家其实就是这样,甚至,在一些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都存在这种情况,也不乏有很多例子。但也有一小部分案件被高院纠正过来了。
我个人对于住建部发文的理解,对于物权的转让、租赁等就目前的国内现状来说,依据关乎民生,涉及国泰民生了。住建部的发文一是想稳定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二是从房屋租赁内案件提供了司法支持。
1、个人觉得只要房价不停的上涨,房屋租赁价格上涨是必然的,不是一纸规章、发文能解决的。
2、合同法中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案件时,只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就会判决合同关系终止。但是,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只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系就必须终止。住建部发文虽然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但是在不与法发生抵触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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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1
不管合不合法,但合理
第2个回答  2011-02-22
卖房也可以随意返价,何况出租。政策是政策,实际执行起来有很多方式,比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就可以把租客扫地出门。另外现在大多租赁情况属于私下租赁,未注册或未缴税,漏洞多所以可操作的地方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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