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有趣的探讨,在我们国家其实就是这样,甚至,在一些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都存在这种情况,也不乏有很多例子。但也有一小部分案件被高院纠正过来了。
我个人对于住建部发文的理解,对于物权的转让、租赁等就目前的国内现状来说,依据关乎民生,涉及国泰民生了。住建部的发文一是想稳定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二是从房屋租赁内案件提供了司法支持。
1、个人觉得只要房价不停的上涨,房屋租赁价格上涨是必然的,不是一纸规章、发文能解决的。
2、合同法中有规定,当事人一方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案件时,只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就会判决合同关系终止。但是,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只要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关系就必须终止。住建部发文虽然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但是在不与法发生抵触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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