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如题所述

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必须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范围内使用票据,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且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强调票据的正确填写和管理,要求按顺序使用,填写内容需清晰完整,金额和各联次一致。如有错误,应重新填写,并作废时需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严禁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强调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进行转让、出借、代开等行为,且不得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混淆使用。

第十九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需建立严格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和保管,并定期向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领购票据时,行政事业单位需检查票据的完整性,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遗失票据时,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原核发机构备案。

对于已开具的存根,行政事业单位需妥善保管至少五年,期满后,存根的销毁需经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由其组织销毁。

撤销或合并的单位在变更或注销手续中,需对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票据进行登记并交由财政部门销毁。

最后,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应在本行政区域使用,除非是本地区派驻其他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否则不得跨区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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