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微信上辞职,是“书面形式“的有效辞职。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就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我国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者都强调“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合同形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的口头合同,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的口头合同,法律认可的其他口头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
微博客、手机短信、
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