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鬼畜视频作品是否侵犯了被恶搞人的肖像权?

例如
蓝蓝路取自麦当劳叔叔(额……这是个形象但是也算是人吧)
葛炮系列取自蓝猫配音演员葛平
一本满足系列取自演员草剪刚拍摄的广告
像这样的恶搞创作是否涉及侵权?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首先,侵犯肖像权,在我国,是指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侵犯肖像的行为。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模仿声音,声音不能认定为肖像。
其次,如果对方模仿声音,模仿的是被公众熟识的声音,并对模仿者进行丑化的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再次,根据您的描述,恶搞之人如果是恶搞《蓝猫红兔》等作品,则涉嫌侵犯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他人著作权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相关权利。
遇到上述情况,你可以立即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联系,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及时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否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一定要注意证据之收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2-19
不算是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