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07-03-27
国家劳动法规
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者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工作制的规定:
1.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 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
3.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全年工作日=365天自然日-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日=251天。月平均工作日=251天/12个月=20.92天。
三班倒工作制,类似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月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20.92天=167.36小时。如有超过,超过部分按加班计算。
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工作日加班的,按劳动者日工资的100%计发;休息日加班的,按劳动者日工资的200%计发;法定节日加班的,按劳动者日工资的300%计发;
从你的问题中知道,你上班的那一天在单位24小时,其中工作6*2=12小时和休息6*2=12小时。休息时间不允许回家,限制了你的休息内容及活动范围,应视同为在单位值班,你实际上是在单位上班24小时(3个工作日),然后回家休息48小时(2天)。如此,你每月至少工作24小时*10天=240小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167.36小时。超过部分=240-167.36=72.64小时,72.64/8=9.08个工作日,应当计算9.08天加班。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动者考虑到上班的那一天有部分休息时间,虽然不允许回家,但是休息毕竟与工作有所不同;或是考虑到下班后可以连续休息48小时,便于利用,所以在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每工作24小时后休息48小时的倒班工作制(不计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