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选举自由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这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范围而言的,即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
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 选举自由原则:选举自由是指选民在选举时享有自由投票的权利,不受任何非法的限制和干涉。选举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
这些原则在我国选举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选举权的实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