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办法的具体内容在什么文件里有

如题所述

每个省市的监管办法规定都不尽相同,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里有明确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先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食药监管部门进行告知,按流程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而后进行生产加工。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告知,需提交的材料:

1.告知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为食品药品监管所,一份转街道、乡镇食安办),内容包括拟加工经营食品类别、食品原料来源、产品参照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等;

2.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A4纸);

4.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示意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A4纸);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承诺书。

三、告知性备案流程。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受理后,应及时通报给街道、乡镇食安办,上报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街道办和乡镇政府与所在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基本条件和生产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根据征询意见和核查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查。

核查通过后,街道办、乡镇政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随机抽取并封存小作坊试加工、制作的食品样品,送交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食品生产监管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检验费由各区、市抽检经费中列支。

未通过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小作坊,整改、复检合格后,可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申请。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支付。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编号。证明编号采用ZF加13位数字编码,如ZF3702020401×××,ZF代表小作坊,370202为青岛市市南区行政区划代码,0401为食品生产许可熟肉制品的代码,×××为各区市的流水号。

行政区划代码:市南370202、市北370203、黄岛370211、崂山370212、李沧370213、城阳370214、胶州370281、即墨370282、平度370283、莱西370285、高新370215(暂定)。

食品品种代码:熟肉制品0401、小麦粉0101、植物油0201、炒货1801、糕点2401、豆制品2501、水产加工品2201等。

五、承诺公示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前,应签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并要求小作坊业主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告知性备案证明》置于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

扩展资料:

小作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原料质量无法保证。食品小作坊普遍没有相对固定的购进渠道,基本上是即需即买、低价优先,未能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存在购进记录缺失、索证索票不全的情况,甚至有些小作坊经营者贪图便宜,直接从没有经营资质的熟人处进货。

一旦出了问题,食品原料的来源无法追溯。部分食品小作坊还未能设立专门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储存间,食品及食品原料摆放未做到离地隔墙。

(二)加工生产过程难以管控。

食品小作坊加工场地多设在农村自用房内,存在场地小、无专用的产品和原料贮存场所以及“三防”设施缺失等特点。此外由于电气化半自动化生产设备未在小作坊中得到普遍应用,部分小作坊的生产工艺仍停留在原始的使用柴火进行蒸煎炒煮上。

上述操作导致在食品小作坊的实际加工生产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出现加工场所内粉尘、飞虫较多,加工操作流程混乱,私人物品、食品原料和成品混放等问题。还存在有小作坊主为提高产品的卖相或者延长产品保质期,胡乱添加各种防腐剂、着色剂的情况。

2019年分局共对辖区小作坊生产的27批次食品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其中4批次不合格,均系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抽检合格率为85%。

(三)食品销售过程存在隐患。食品小作坊大多采用简易包装,常常存在未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产品信息的情形,消费者在购买后,存在因食品变质导致食物中毒的风险。

食品小作坊加工生产的大多为传统且极具地方特色的食品,基本以本地销售为主,故大多未进行销售登记,无销售记录可查。

以六横为例,10家生产粮食制品小作坊中,2家以生产白面馒头为主的小作坊基本以供应流动摊贩为主,7家以生产米馒头、松糕饼为主的小作坊,以在市场设摊进行零售为主。

(四)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在食品小作坊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存在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收入较低等特点,基本没有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年人愿意从事这项工作,故辖区食品小作坊从业人员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文化程度较低。

虽有部分从事特定食品生产加工者已有数十年,但是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更是知之甚少。

他们受“传统思想”束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把控不严,存在不习惯穿戴工作衣帽,不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使用非食品级容器存放、加工食品原料,甚至带病上岗等问题,严重缺乏对食品安全的预判能力和防范意识。

(五)实际监管过程存在困难。

食品小作坊进行生产加工所需的条件较为简易,导致辖区内小作坊流动性较大,地址变更和从业人员变动相对频繁,出现无证作坊的几率也随之增大。

且由于农村地区人际关系较熟,执法人员在进行无证小作坊排查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周边群众多会为小作坊“打掩护”,给经营者通风报信,让经营者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应付检查或直接关门停业,导致监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参考资料来源:和讯网-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几点思考

参考资料来源:崂山政务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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