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如题所述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需符合第一节的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需超过6%,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较低,则以此为准计算。


(2) 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


(3) 近三年平均年均可分配利润需覆盖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可按约定条件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发行期限规定,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发行过程需由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报告。同时,上市公司需在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并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机制,包括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通常需提供担保,除非净资产超过十五亿元的公司。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保证担保通常为连带责任,且保证人净资产需超过其累计对外担保额。


债券在发行结束六个月后可转换为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决定。转股价格需高于发行前一定时期的股票交易均价。


此外,募集说明书可包含赎回和回售条款,以及转股价格调整的规定。对于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有额外的发行条件和上市规定,例如净资产、现金流量净额等。




扩展资料

第30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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