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秘书处备案。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级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组织市人民代表会前视察,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的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有关的工作报告和法规草案及说明送代表审阅。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区(市)、县组成代表团,驻渝部队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区(市)县,可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举小组召集人。
  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或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8%-10%。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例外。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依法选举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会期的缩短或者延长;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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