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养卡哪些人有

疗养卡哪些人有

全国总工会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会举办的职工疗养院是职工的集体劳动保险事业,也是国家卫生保健事业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职工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的任务是接收患慢性病、职业病的职工疗养,降低职工的患病率,恢复与增强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与生产积极性,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服务。
  
  第二条 疗养院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艰苦创业,充分发挥现有人员和设备的作用;学术上提倡“百家争鸣”,努力攀登疗养医学高峰,团结依靠全体职工群众,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创办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疗养院。
  
  第三条 疗养院的工作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同时加强疗养生活的组织管理,不断提高疗养效果。
  
  医务人员是办好疗养院的主要依靠力量。要加强疗养院的业务技术建设,教育和鼓励医务人员努力钻研医学理论和业务技术,结合临床开展科学研究,保证每周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业务活动。要逐步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疗养医学队伍。
  
  第四条 办好疗养院的要求是:
  
  (1)要有一个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坚持党性,联系群众,有革命事业心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干部组成的领导班子;
  
  (2)疗养效果(治愈、近愈、好转率)、床位利用、床位周转、床日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尽快恢复到本院历史最好水平,并达到或超过全国同类疗养院平均先进水平;
  
  (3)建立和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4)医疗作风、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以及疗养员膳食和文娱生活要有显著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编制
  
  第五条 疗养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应加强对疗养院的领导和管理,对疗养院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疗养院所在地的地、市、县工会具体管理。
  
  凡疗养院新建、扩建、资产转移、改变性质或改作其它用途,均应报全国总工会批准。
  
  疗养院党的组织受当地党委领导,医疗业务接受政府卫生部门指导。
  
  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和疗养院集中的省辖市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对疗养事业的管理。管理干部要懂业务,热爱疗养事业。
  
  第六条 疗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或职工大会制)。院长对疗养院内医疗、行政、财务、后勤等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副院长协助院长搞好分管的工作。院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解答提案。
  
  各科室实行主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制,科室党支部(小组)保证监督各项任务的完成。
  
  从院级领导干部到各科室每个工作岗位,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
  
  第七条 疗养院的领导班子要精干,不足三百张床位的一般设三人,三百张床位以上的最多不要超过五人。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对医疗、行政、财务、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要有明确的分工。每个院最少要有一名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医务人员任副院长。院长要逐步变外行为内行。
  
  第八条 疗养院的行政办事机构实行两级制,即院级和科(室)级。
  
  三百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办公室、医务科、疗养科(区)、理疗科、膳食科(或营养室)、总务科、财务科(室)。
  
  各疗养院的机构设置,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根据每个院的性质、规模,按照精简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工会疗养院的人员编制标准,按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疗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十五配备,也即床位数与工作人员数的比例为一比零点五五,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统一掌握,根据疗养院的性质、规模和各种具体情况,确定每个院的具体编制。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在确定每个疗养院的编制时,应掌握在最低不少于一比零点四五,最高不多于一比零点六五为宜。
  
  在疗养院的编制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要占百分之五十以上,行政管理干部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六。如医务人员不能配齐,应保留空缺,不得以其他工作人员顶替。
  
  第十条 疗养床位比较多的省、市、自治区,要选择条件较好的院办成重点疗养院,逐步做到医疗、科研、教学三结合,帮助本地区的疗养院提高疗养工作水平、培训医务人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