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的提问,我详细给你说说:
1.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通过继承农村房屋的方式,相应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前合法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依法由遗嘱指定的人继承,没有遗嘱的则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自然人在农村建有合法的房屋,该房屋在房屋所有权人去世以后,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而在法律上,继承人的范围并不受户籍等条件的限制。
比如父母亲是农村的,但是其子女户籍迁到了城镇,如果父母亲去世以后,城镇子女照样可以继承父母亲在农村的房屋。而房屋并不是空中楼阁,它必须要占有相应的土地,也就是房地一致,房随地走或者地随房走。因此,当城镇继承人在继承了农村房屋的同时,也就相应的取得了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根据相关规定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登记的。
2.城镇户籍人员,不能够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这个说法,乍一看好像跟前面的说法有矛盾,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前面说的是通过继承农村房屋的方式来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没有房屋可继承或者被继承的房屋已经灭失,只有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个时候城镇户籍的自然人是不能够单独继承这块宅基地使用权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因为我国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所在的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是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而且按规定还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
城镇居民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只有单独的宅基地的时候,城镇居民是不可以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理论上来讲,这个时候如果这个家庭户已经没有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话,集体组织是可以收回该宅基地,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集体成员建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