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因此,个体工商户在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
首先。个体户需要依法为员工补缴社保,并承担滞纳金及相应的罚款。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如员工发生工伤等事故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用人单位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如员工发生工伤的,要替代社保基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再说一句,即使是员工自愿放弃交纳社保,那么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承担责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