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偷情被撞见,四川一男子持榔头击打女子丈夫,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如题所述

  重庆万州,男子邓某兵长期与张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某日,当邓某兵再次来到张某某家中后,两人一起在主卧室吃饭聊天,刚好张某某的丈夫谭某某在当天下午从外地回家与邓某兵撞了个正着,于是两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邓某兵从地上的工具篮中拿出一把榔头对着谭某某头部进行多次击打,导致谭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在张某某的多次劝阻后,邓某兵停止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邓某兵主动投案自首。目前,邓某兵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俗话说,自古奸情出人命,本起事件中的被告人邓某兵不仅侵占了他人之妻,破坏了他人家庭,在与被害人撞见以后反而对被害人痛下杀手,其行为简直是令人发指。

  1、邓某兵用榔头击打谭某某头部,其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本起事件中的邓某兵持榔头对谭某某的头部多次进行击打,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谭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的事实,且经过鉴定后,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据此可以看出,邓某兵在明知用榔头击打他人头部的行为有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依然多次对谭某某的头部实施击打行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邓某兵的行为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本案的邓某兵在张某某的多次劝阻后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的犯罪未遂,同时其具有自首的情节。因此,邓某兵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对其进行惩处。

  2、张某某在本起案件中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邓某兵用榔头击打丈夫谭某某的过程中,其多次出手劝阻邓某兵的故意杀人行为,据此可以看出张某某并没有在事前或者事中对邓某兵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达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没有为邓某兵提供心理或者物质上的帮助,因此两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但是,张某某长期与邓某兵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其与丈夫谭某某的夫妻感情,有损家庭和谐稳定。如果能够认定张某某与邓某兵的行为构成与他人同居,那么作为受害人的谭某某完全可以张某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倾向于自己的判决。

  3、虽然本起事件的张某某不用承担与他人通奸的刑事责任,但是其仍然难逃因破坏婚姻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要承担道德的谴责和良心上的不安。何苦呢?如果真的不爱,为何不早点放手,以至于造成现在的局面。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本起事件的呢?欢迎在评论下方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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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7

俗话说“久走夜路必撞鬼”,四川资阳一名男子多次趁女子丈夫不在家去其家中偷情,本以为隐瞒得天衣无缝,却不想突然就翻车了。

女子的丈夫突然回家,意外撞破二人奸情。争执过程中男子恼羞成怒,用榔头击打女子丈夫头部,致其头部、手臂等多处受伤。

目前,该男子已到案,并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

(一)案情回顾:意外撞破妻子偷情,却惨遭奸夫殴打

这段不伦的“婚外恋情”应该追述至2020年4月。

万州女子张某某因一次偶然的机会认识了四川男子邓某兵,在邓某兵的甜言蜜语下,两人很快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并长期保持着婚外情关系。

两人里应外合,只要谭某不在家,邓某兵就会到他家与张某某幽会。

一次,两次,三次……,谭某始终未察觉异常,从而进一步滋生了二人的侥幸心理,愈发肆无忌惮。这种状态一直维持了三四个月。

直到2020年8月4日,谭某偶然回家撞破了这段奸情。

这天中午,邓某兵趁谭某不在家,再次去他家找张某某幽会。

两人在卧室吃饭聊天,互相说着露骨的情话,正打算亲热之际,谭某突然从外地回家了。

张某某有些慌了,赶紧叫邓某兵藏进主卧的厕所里,并借故想支开谭某。愈发引起谭某的怀疑。

最终,谭某推开了厕所门,发现邓某兵藏身其中,于是两人出手相向,扭打在一起。

扭打过程中,邓某兵从地上的工具盒中拿出一把榔头,攻击谭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手部多处受伤。

张某某见状,担心把事情闹大,赶紧上前制止,邓某兵并不理会,继续用榔头攻击谭某。

在张某某多次劝阻后,邓某兵才停止了攻击。

事后,邓某兵逃离了案发现场,并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邓某兵构成什么罪名?

经相关部门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邓某兵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021年2月19日,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邓某兵提起了公诉。

据公诉书内容显示,邓某兵的行为已涉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起诉书指出,鉴于邓某兵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未遂,且其犯案后有主动自首及坦白等情节,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邓某兵一案将择期开庭审理,其具体罪名最终由法官审理后定夺。开庭日期尚未公布。

笔者认为,邓某兵伤人一案不排除有“故意杀人”的可能。因为在其行凶期间,经张某某多次进行劝阻,其仍然执意击打谭某。且用榔头击打位置多为头部,明显有欲置对方于死地的意图。

(三)针对“婚内出轨”是否应该列入刑法

所谓“饱暖思淫欲”,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部分人的闲暇时间越来越充足,婚内出轨现象仿佛成了时下青年男女追寻刺激、打发无聊的新方式。

可是,自古奸情出人命,随着“婚外情”现象的逐年递增,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血案近年来也呈持续攀升的态势。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人们难以接受的,通常伴随着两个家庭的破碎。

比如笔者前天写的一篇回答,四川木鱼镇男子邓元义与朋友的妻子赵红长期保持着婚外情关系。后因感情破裂,邓元义将斧头对准了情人赵红母女三人,造成赵红重伤、7岁的大女儿与4岁的小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同样是前天写的一篇回答,天津一名洗浴中心女子背着丈夫与男子刘某辉发生婚外情关系。因奸情败露,丈夫韦某带其回安徽阜阳老家。却不想,仅一个月过去,被情人刘某辉找上门去,并冲进屋内将韦某杀害。

每次讨论这类案子,都好像被一根针扎进心里,非常的疼,特别是看到祸及无辜的另一半与孩子的时候,感觉心里面非常难受。

没有婚姻的爱情,只不过是一时的爽快而已。既然选择结婚,就应该对这个家庭负责,忠诚与信任是维持家庭和谐的最重要因素。既然国家鼓励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就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这种制度的权威性。

仅仅靠民法的谴责与约束远远不够,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更多的悲剧发生,很有必要将“婚内出轨”列入刑法的范畴。春心荡漾者,大可以离了婚以后再去找,婚内出轨对另一半及其孩子的身心造成影响应该严厉杜绝

第2个回答  2021-02-24

2月19日,中国检察网公布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31号起诉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不过法院考虑到邓某有自首情节,所以决定对邓某从轻处罚。

一,事情起始

2020年4月到案发期间,邓某跟张某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20年8月份,张某的丈夫谭某回到家中,邓某害怕谭某发现自己与张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躲进了主卧室的厕所内,谭某打开了厕所门发现了邓某两人扭打在了一块,邓某在地上的工具篮中拿出一把榔头对谭某的头部进行多次击打,致谭某手臂、头部多处受伤。张某见状制止邓某,但邓某再次上前持榔头击打谭某头部,张某再次劝阻后,邓某方停止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邓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起由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血案,还真是让人唏嘘。

二,色字头上一把刀

我们都知道色字头上一把刀,男人一旦被美色迷了眼,就会容易一时冲动做出丧心病狂的事情,邓某和张某背叛了婚姻,走在一起本来就有违道德,后来张某更是大胆的把邓某带回了家,这简直就是没有礼义廉耻,只不过可怜了张某的丈夫,不但当了绿头龟,还白白的送了命。对于邓某我是一点都不可惜的,虽然他有自首情节,法院也决定会从轻发落,但我还是希望他能够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对于这件事情你有什么看法?

不知道大家对于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了,反正我觉得不管是男人也好,女人也好,都要忠于婚姻,既然选择了婚姻就要忠诚于自己的另一半,不要做出伤害另一半的事情,让自己追悔莫及。

第3个回答  2021-02-24
这个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人罪,然后他本身又偷情,所以既不道德又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之后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第4个回答  2021-02-24
邓某兵已经构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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