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的风险等级

如题所述

4.1 风险等级的划分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4.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三级风险单位:
a)设在乡、镇(村庄)、农牧区、山区或机关、院校、部队、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2个(含2个)的营业场所;
c)设有现金保管点,存放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营业场所。
4.1.2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二级风险单位:
a)设在县(含县)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的营业场所;
b)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不足80万元的营业场所;
c)现金出纳柜台不超过5个(含5个)的营业场所。
4.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定为一级风险单位:
a)与业务库相连,库存现金余额80万元(含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营业场所;
b)现金出纳柜台6个(含6个)以上的营业场所。
4.1.4 风险部分
a) 离行式ATM、CDM、CRS等;
b)离行式自助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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