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国发[2015]2号文的“中人”一般指<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请问,上述“中人”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辞职,然后去企业上班, 《决定》说个人账户累计可以转移, 2014年以前的机关工作年限仍视为缴费年限,但以前个人账户无累计额,该类辞职去企业人员,退休时依然享受"过渡性养老金"政策吗?
若“中人”辞职到企业后不能象一直呆在机关退休一样享受“过渡性养老金”,那是不是仍然限制了公务员到企业的流动性?
若真是这样规定,那中人辞取后去企业,若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依然会限制中人公务员的流动,这明显对中人辞职是不公平的。没有体现《规定》中所说的公平原则。
若真是这样规定,那中人辞取后去企业,若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依然会限制中人公务员的流动,这明显对中人辞职是不公平的。没有体现《规定》中所说的公平原则。
追答社保虽然并轨,但是分开管理的,没有身份,很难。
追问国家不能因为分开管理就对辞职的“中人”不发过渡性养老金,这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