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以福州市为例,依据《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允许其参保缴费但设有60天的等待期(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和确有特殊原因的除外),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扩展资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2、年度内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费用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取得居住证后选择在居住地参保的,应按规定退出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
3、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婴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婴儿户口簿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2021年个人医保费从2020年9月开始缴纳。
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采用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参保人员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因此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至12月底,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延长至2020年2月底。而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按征缴期规定执行,也就是从2020年9月1日开始征缴。
扩展资料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按次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省医保局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