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给了订金,房东把房子租给了别人,要求房东赔偿双倍订金合理吗?

租房跟房东说好要一个月后才能入住,房东同意了,提前一个月给了两个月租的订金,第二天房东就反悔,说房子只能预留半个月,我说好,那就等半个月没租出去房子就留给我,半个多月过去了,再问房东说房子租出去了,说忘记通知了,我是否能要求房东赔偿我两倍的订金?如果房东不愿赔偿,我该如何维权?

你租房已经交了定金,而且签了合同,房东又把房子租给别人,那么要求房东双倍定金,这个是合理的情况,因为属于房东违约。

依据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条款不对等的,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可能会被撤销。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规定,【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所谓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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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31
如果签合同,就按合同办事,房东不认帐就起诉法院,来处理,话又说回来房东把订金原数退给你,咱见好就收,又没多大损失,咱有钱那都租房子对吧,通过公方也拖不起是吧。
第2个回答  2020-10-31
当然可以赔,只要有合同,交了定金不租你房子就可以告他,赔偿双倍的钱。
第3个回答  2020-10-31
这个房东肯定扔违规的,你根据你们签订的合同来要求赔偿是合理的!
第4个回答  2020-10-31
这种情况你要求别人陪你两个月的定金好像也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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