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时,房产开发商要征收我村附近的土地用作商品房开发。相关土地包括水田和自留地,征收水田时,村委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明眼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而后以不可思议的价格成交。但是,国土局开具的土地使用证上,范围却包括了未经村民同意的自留地。事后,村委通知农户到村委会领取所谓的补偿款。拥有属于自己的自留地使用权的12户村民不同意,一直都没到村委会签名和领钱。房产开发商也因农户的阻扰,一直都没有开发该地块。时至今日,拥有该块地所谓土地开发权的房产商将12户村民告上法院。
请问,作为一个被侵权的农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