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强人身性的
智力成果权,但同时也会产生财产权利。按婚姻法解释(二)“财产性收益”的规定,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项财产的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因此,甲在婚前取得了知识产权,但财产性收益(
稿酬)并未确定,结婚后才确定并实现该财产性收益的,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当该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实际取得在婚后的,才为甲的个人财产。比如已经确定了稿酬的数额、币种等并可以由甲婚前取得,但由于其他原因甲在婚后才实际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