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公务员警察和非公务员警察的问题

我所在的(某地方)公安局有2种警察。
一种是公务员,已经录警(有警察编号的),有财政工资的。有100多人(几乎全是警校毕业)。
还有一种不是公务员,已经录警,有财政工资的。有十几个人(是社会人和警校多年没有分配的人2006年转的警察)。
这两种警察都有执法证。平时的工作基本一样。
不是公务员的我们这里人事局不承认是正式干警,公安局却承认。是公务员的国家哪里都承认。
我想知道不是公务员的警察是合法的警察吗?为什么是警察有执法证却不是公务员?难道可以直接过渡公务员(我觉得不会那么简单)?
这些不是公务员的警察将来可以提干当领导吗?不是公务员的警察可以领导是公务员的警察吗?
不是公务员的警察可以算正式干警吗?
希望大家积极讨论,等待权威性的答案。

为何我是警察却不是公务员,谁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 河北公务员登记之怪现象:
"@X|We}I 目前,河北省已开展了国家公务员登记工作,在登记过程中我们得知河北公安系统有近万余名警察不予公务员登记,并告知我们要全部参加省级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在地方有编制的情况下,按比例再重新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对此作为已参加过省人事厅组织的招录国家公务员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我们感到十分地不理解,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 ^son-FD#OH2o
199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年6月7日,人事部印发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 ?qR0c@ NUX#M
1994年9月26日公安部、人事部专门针对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问题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80号)。
@"V)N.oF\A4S? ZN 1995年2月8日,根据公通字(1994)80号文件,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粮食局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全国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和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冀人干[1995]5号),其中规定:“警察院校的毕业生是按照公安队伍建设和需要有计划培养的。”“每年的自然减员和增编指标,要优先用于接收警察院校毕业生,保证合格的毕业生都能安置在公安系统工作。”“警察院校毕业生的分配计划,由省人事厅、公安厅共同制订下达,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省人事厅、公安厅下达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分配计划进行派遣。毕业生凭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毕业生介绍信报到。”“各级人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有接收警校毕业生条件而不接收的单位,今后若干年内不予增加国家编制,对随意调进的不合格人员不评授警衔,以保证警校毕业生都能进入公安系统工作”。
3EOG"MP.w6oB 1995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市(地)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但未被录用的报考者的有关资料储存到备选人员库,其候选资格保留到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发布之日止。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备选人员库中选择拟录用人员,经专业科目笔试、面试和考核后择优录用”。)GmU!k-t1z^)awa
1996年9月10日,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规范人民警察录用所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事部、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第八条规定:“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q;W*N y/[d 1997年2月21日,根据人发(1996)84号文件,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又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实施办法》(冀人发字[1997]42号),第四、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主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不足部分从国家统一招考人员中录用。省内公安警察学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由毕业生调配部门按录用计划列入分配计划,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6z0I hC:ve:b5TyL 1999年8月3日,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河北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通知》(冀人字[1999]58号),通知要求:鉴于河北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的特殊性,经研究,省人民警察学校的毕业生优先在公安机关安排就业。AoU?:A
2000年5月25日,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要求今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人民警察,要做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统一招考,其他部门或省以下地区不再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MO;f VG:\[ 2001年6月4日,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通知》(冀人发[2001]39号);7月6日上午,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公安厅又联合召开了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电话会议,要求今后开始凡各级公安机关录用副主任科员以下的民警一律由省人事厅、公安厅统一组织招考。
&j#f])?2I2B-VX 我省这次国家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涉及的不予登记的人员主要是1997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6日全省统一招考前进入公安机关的下列人员,大至分为四种:一是计划内省内警察院校(1997年—2000年毕业的)毕业生;二是其他专业毕业分配到公安机关的大中专毕业生;三是已具有警察身份、干部身份,未履行冀人发字[1997]42号文件规定程序进入的人员。四是其他未录警人员。
Cv(Q%G%r{2RXP1r 而我们这些1997年--2000年毕业的省内警察院校毕业生,入学前曾经过了严格的高考、体检面试和政审,在校期间较为全面系统的学习了公安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并通过了各种考试和考核,毕业前都参加了河北省人事厅组织的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招录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和公安专业知识笔试合格,均取得了河北省人事厅颁发并盖有“河北省人事厅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专用章”的《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离校后我们又将河北省人事厅发给我们的《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报到派遣证》交到毕业生所在的地、市人事局,该地、市人事局毕业生调配部门给我们出具了干部介绍信,让我们持介绍信到指定的区县人事、公安部门进行报到,区县人事部门在查验了我们的《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后,把我们列入了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组织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为我们办理了录用人民警察手续,并评授了警衔,配发了警服和各种证件,每年年底都按规定进行年度公务员考核,且均被评为优秀和称职的国家公务员,我们认为我们是在严格履行程序的前提下合法进入公安机关并按规定录用成人民警察的。 u8Fy1xe4{vE
我们应该属于河北省制定的《河北省关于实施公务员法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冀公组办[2006]5号),(以下简称《问题》)中规定的第4条:“省级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含省选调生)的现仍在公务员岗位上的人员”。是应该也是必须依法直接登记的人员。
`6@ Tn?L(l#| 但是,在这次河北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国家公务员登记负责部门却按照《问题》中第10条规定认为:我们属于1997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前,经县以上党委、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调配进入机关公务员岗位、财政开支、干部身份的人员,是须经考试考核办理录用手续后再进行登记的人员。
l3}thY0FF7a jD 我们认为我们不应该属于《问题》规定中第10条的人员,因为该条规定是指在机关公务员岗位上的、未经过河北省人事厅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人员,我们所涉及的这4届已录警授衔人员已经按照人发[1996]84号文件和冀人发[1997]42号等文件履行完河北省人事厅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和人民警察录用手续,所以我们不应该属于《问题》规定中的第10条人员,所以我们不应该再重新参加考试,不应该再次重新办理录用手续。 j%h6qe)H
我们这些警察都是经过省人事厅组织的招录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并持有省人事厅颁发给我们的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我们是具有国家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编在职的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是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标准公务员范畴,我们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担任人民警察的所有条件,是经过正规全日制警察院校学习、并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办理了人民警察录用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7月1日,主席令第59号)授予了警衔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的警察,是公安部登记在册的人民警察。目前我们中的大多数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时均按规定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全部都是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国家公务员”。
U V-T)z2T(Rn 我们经过向人事部门了解,原来我们在这次国家公务员登记工作中不予登记为公务员的根本原因是:我们这批人在录用时由县(区)公安局(即用人单位)所填写的《河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审批表》上有县级公安局、县级人事局、市(地)级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的审批意见和公章,市(地)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即市人事局)一栏却未履行审批手续加盖公章,所以手续不全,不能登记为公务员。
,L&T4xK3w"t~Y,c 对此我们提出疑问: gk#@+U$?*fm"m
1、人事局作为人事档案主管及监督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履行职责?⑴我们这批警察有没有考试过?⑵我们有没有录用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手续?如果说我们已经考试合格,且具备当警察的资格,也有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手续,仅仅因为疏忽(或者其它说不清楚的原因),“未履行审批手续加盖公章”,那么无论从何角度上讲,这个后果都不应该由我们个人来承担,因为我们已经作为“警察”这个身份,工作了多年,已经被政府和社会认可其警察身份,没有理由现在以“手续不全”为理由来否认其公务员身份。
/^LU3kt\e6ut 2、如果因为我们当时不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标准,所以市人事局不盖章;那为什么不在我们参加工作之时就及时通知我们并予以解决呢?为什么要在长达6-10年后的今天才提出来呢?当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干什么,考虑什么,是故意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还是疏忽大意忘记了呢,我们这么多年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难道政府多年来一直在使用非法的警察?
T DkKF6\3} 3、如果说我们当时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标准,为什么市级人事局不履行职责进行审批?为什么形成今天不能登记的局面?如果说造 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问题,为什 么要由我们个人来承担?为什么出现不能正常的、合法的直接登记为国家公务员的后果呢?现在我们参加公安工作最短的6年,最长的10年了,我们为保障广大人民安居乐业,日夜奋战在打击违法犯罪一线,这时让我们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这公平吗,合理吗,合法吗? I"Y8G\dmRk
现在我市大部分县(区)公安机关已严重超编,究其原因无外乎是未严格履行(人发[1996]84号)文件精神录用人员,未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是典型的政令不畅,条块矛盾。这次不能登记将意味着好多县市区合法进入并有着优先录用权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将失去应有的公务员身份,并在短期内不可能有录入的机会。 s W~d| `ZyCyT
我们已是人民警察,大多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我们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们会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命令,我们以一个普通党员的身份在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我省在贯彻公务员法过程中,是在国家公务员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法律、规章、政策理解错误所造成的,甚至是部门或组织之间不作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要通过组织来解决这些疑问,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能把人民警察队伍——这个特殊的群体中出现的问题能在国家公务员直接登记工作完成之前给予负责任的书面性答复或通告,以维护政令畅通。如果是我们自身的问题,请有关部门告诉我们是什么问题,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才出现这个问题。如果不是我们的问题,应由有关部门告诉我们是谁的问题,是哪个组织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是哪个部门、组织或个人的责任,怎么处理和解决?我们相信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指引下,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圆满解决我们的问题的,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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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18
你说的是地方公安和行业警察吧?地方公安就是平时接触最多的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派出所(边防派出所除外,那是现役编制)等单位,里边的警察都是公务员——现在连治安员都是只出不进,就更别说不在编的警察了。而森林公安、铁路公安等部门属于行业警察,很多都是事业编制,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国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狱警察也是公务员
第2个回答  2007-06-17
不是公务员的就不是警察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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