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特级教师

我们学校有几个特级教师

学校经常拿这来说事
到底特级教师是什么样的老师才能得到特级教师的称号 ?

特级教师制度是1978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意见建立的.1978年4月22日,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到尊重教师的劳动时明确指出“要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人们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在会议召开之前,小平同志已经把景山学校当作试点,把学校挑选申报的三位老师亲自定为特级教师,这是全国第一次任命、也是最早的特级教师。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1978年10月,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12月7日下达通知,在全国开始了评选特级教师工作。文件规定:“评选特级教师应坚持从严掌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认真、慎重地进行评选。各地和学校有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就评选,否则,就不评选。第一次评选,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评选面暂定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其他地方应低于这个比例。”“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
1993年6月,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按照小平同志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讲话精神,将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级教师条件,增加了评选数量,提高了特级教师津贴,改为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近13年来,全社会的工资和教师的工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80元的特级教师津贴却一直没有改变。80元津贴已经由原来的教师工资的1/3左右变成了1/30左右,在一些发达地区只占教师工资的1/60左右,所以许多人称“特级教师掉价了”,特级教师已经不再那么受人羡慕和追捧。
但是,全国的情况不一样,尽管全国的特级教师津贴规定没有改,但是一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了当地特级教师的待遇,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定,特级教师除享受每人每月80元的津贴外,每月增加在职特级教师岗位津贴300元;浙江宁波在80元国家津贴的基础上外加800元;河北邯郸市把特级教师津贴提高至每月600元;天津东丽区提高至每月800元奖;湖北洪山区提高至每月1000元;江苏南京提高至每月1200元;新疆克拉玛依市提高至每月2000元;上海青浦区提高至每月1500元;上海嘉定区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宁波镇海区提高至每人每年4万元……。这些地方的特级教师是十分令人羡慕的。但是,这只是部分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全国大多数地区还在执行国家12年前规定的每月80元的标准,在执行中等待国家提高标准。比如2004年广东省人事厅在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在教师待遇普遍提高的情况下,确需相应调整特级教师的津贴标准,但由于思想保守,至今还在等待国家提高标准。
其实,特级教师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着缺陷。“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1978年的文件规定:“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这在当时只是权益之计,言外之意是全国教师工资改为职称工资后要作为职称对待。然而,1993年修改后的文件并没有针对已经实行了7年的职称工资制度而把“特级教师”改为一个职称,而是继续把它规定为一个特殊的“称号”——一个享受专业津贴的称号。而津贴是固定的,是不随工资提高而提高的,所以尽管许多省规定特级教师在医疗等方面享受正高级待遇,但只是形式而已,特级教师的工资与正高级差距很大。
1987年全国中小学第一次评职称的时候,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还比较低,大多数在职教师学历不合格,业务水平也不高。因此,在设计教师职务层次时,中学最高为中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小学最高为小学高级教师(中级),特别优秀的小学高级教师可以评为中学高级教师,数量很少,为了区别于中学高级教师,各地自己起了一些自己明白的俗名:“小高高”、“小中高”等,不伦不类。这次修改《义务教育法》,统一建立义务教育段的教师职务,改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这里的“高级职务”仍设定为副高级,并没有改变中小学没有正高级的现状。
事实上,改革开放后评定第一次教师职称以来的20年间,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中国教育报报道,到2005年,全国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8.62%、95.24%和83.46%,具备高一层次学历的教师比例逐年提高。普通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为56.35%,普通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为35.31%,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比例为1.18%。这些比例是全国的数据,在许多发达地区和城市,教师的学历要高得多,许多中小学教师已经具有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北京一所中学招聘教师,竟有20多名硕士和3名博士参加竞聘,小学也有这种现象。现在,初中和高中的副高比例已经达到了6.56%和19.29%,这在全国是一个庞大的高级专业技术队伍,全国中小学高级职务的教师应该在50万以上。由于学历等素质提高,许多教师40岁左右就评上了副高级,甚至有的30多岁就评上了副高级,有的在小学任教的博士可以在30岁以前就评上副高级。但是,由于中小学没有正高级教师职务,所以,这些人到退休也不能再晋升职务。也就是说全国50多万副高级中小学教师没有了新的奋斗目标,有的中学高级教师40岁左右就开始混日子,这不能不说是由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设计的制度性缺陷造成的,既不仅不利于众多副高职务教师的专业成长,也不利于中小学留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更不利于专家型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培养。
据报载,宁波、重庆、南京等地已经在2003年以前就针对一般大学毕业生工作10年后就能评高级教师,高级教师30出头的比比皆是,离退休还有20多年就失去了“进取目标”的问题,开始评选“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虽然数量很少,条件也非常苛刻,但是却调动了大批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地方性的制度突破教育部并没有在全国推广。事实上,在首次职称改革中,工程技术和农业技术推广等专业也没有设计正高级职务,但是近年来这些专业都陆续开始评审正高级职务,从这一点来看,教育部有点保守了,没有按与时俱进的要求去做。
为了发展全国的教育事业,教育部、人事部应该拿出与时俱进的勇气,顺应教师素质提高和教育发展的要求,在中小学设立正高级岗位。至于名称怎样确定,笔者认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特级教师”由一种“专业性的先进称号”,改为一种正高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样,不仅解决了众多副高级教师没有追求目标的问题,也解决了特级教师津贴不与时俱进的问题,还解决了部分地方评选“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名称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利于促进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公平,有利于中小学专家队伍的建设。

你要的是这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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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6-10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评定对象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社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校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 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2个回答  2007-06-10
特级教师不属于教师的职称系列,只是一种荣誉称号而已,只有个别或少数优秀的高级教师才能晋升,与高校的教授享受同级待遇.
第3个回答  2007-06-10
比如博士啊,硕士啊,研究生之类的,要有一定学位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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