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6-23
协议就是商量,既然是商量就有讨价还价,如果有合同,要根据合同协商
第2个回答 2011-06-23
他如果不想走,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除非他不干了,公司无权解雇他。如果他也想走,可以要求十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3个回答 2011-06-23
如果他不想继续在那里工作,可同意协商并要求经济补偿,如想继续工作,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得拒绝。
第4个回答 2011-06-23
若只是协议离职,那么可以跟公司要到的款项有: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十年就有十个月的工资。
当然,可能存在加班工资,特殊工种补贴,社保等其他方面未足额支付的问题。
第5个回答 2011-06-2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纵横法律网 张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