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认定中“上下班途中”有没有特有的指定路线?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

如题所述

    1. 职工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伤者本人的主要责任,只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是伤者本人的非主要责任以上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其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 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这里“上下班途中”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点,正确的理解应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3. “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合理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 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这里重点是“合理路线”的界定。一般应指职工在符合常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家中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形和行为目的性具体分析对待,对上班途中的理解要比下班途中适当广一些。如果职工早上去单位途中先去吃早餐再到单位,或下班后顺便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应属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其工作或日常生活没有必然紧密联系的其他事务,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对其后的过程应区别对待,如是到单位去工作的过程可认定为上班途中,如是回家过程则不认定为下班途中。如职工下班后先与朋友聚会或去逛商场购物然后再回家,则其在去与朋友聚会或到商场途中及之后的回家途中,均不属于下班途中。
  (2) 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这里重点是“合理时间”的界定。是指合理的上下班作息时间。对于职工在迟到、早退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又没有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工作性质结合有关证据作出合理判断。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很难掌握尺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形式与体制日益多元化,单位工作时间的界定亦日趋多样化。但大体可分为计件工作制和计时工作制。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我们认为,对于计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较灵活,迟到、早退直接影响其个人收入,所以该类情况下的迟到、早退一般理解为合理时间;对于计时制的职工,应视该职工一贯的作息规律而定,若屡发迟到、早退,单位又无处罚依据的,说明该单位默认该职工的灵活的作息时间,应视为合理时间。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27
在上下班途中”一般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行程路线是指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间相对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或与上述住地同一城区的临时居住地。
  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追问

谢谢!
比如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住所并规定必须住在住所里,而员工每天还是回家住,那么在从家中到公司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追答

首先我觉得你们公司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员工有人身自由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你可以选择住在哪里。基于这一点,你从家里到公司的合理路线当然算上下班途中。

追问

若企业在分发的“员工必须住宿舍的通知”上要求员工签字,员工未住宿舍,则从其他居住地如家里到公司,还属不属于这个范畴?

追答

还是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如果对我的回答还是满意请给我最佳答案,谢谢!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6-27
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必须是在“必经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而此次草案中删去了“必经途中”。

  对此,左祥琦认为,老规定对于上班路线的规定过于死板,“从四惠到建国门,长安街堵了,难道走通惠河北路就不算是上班路线?”他说,由于城市拥堵,上班路线多样化已是必然趋势,工伤认定也应实事求是。“目前看,草案删去了这个定语,就是认可了上班路线的可选择性。”

  李红则认为,工伤认定都是从个案入手,每例工伤都要具体分析,对上班路线也没有做明确规定就是一条或几条,一般是合理性区分。但为了提高效率,仍然需要对路线进行一定的约束。“如果不约束,容易使认定过程复杂化。”追问

比如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住所并规定必须住在住所里,而员工每天还是回家住,那么在从家中到公司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

第3个回答  2011-06-27
只要是从家里到公司的这一段路线都是“上下班途中”
没有特别规定的
比如 ,你是8点班
你7点一刻从家里出来
到公司的这45分钟的路线就是的。
第4个回答  2011-06-27
比如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住所并规定必须住在住所里,而员工每天还是回家住,那么在从家中到公司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是的。员工违反的不是“上下班途中”的错误,而是不遵守住所规定的‘错误’?但是,从家到单位的时间超过了合理的度,那就要具体分析。
第5个回答  2011-06-27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