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前,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不具有设立公司的权利能力,但随着一部分事业单位在体制改革中实行了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的一部分资产实行了市场化经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事业单位也可以依法设立公司。
现在,事业单位法人在原则上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尤其是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的含义按国家工商局规定,主要是指“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执行企业的
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另外,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进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从该条规定中可推知部分事业单位i是可以投资公司的。
希望你对拟投资的事业单位了解清楚,其是否属于上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纵横法律网 韩进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