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登记的方法及要求

如题所述

普查登记是经济普查的中心环节,直接决定着整个普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进度。为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细则。
(一)前期准备
1. 编制普查单位名录。省级普查机构将单位清查结果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根据审核确定的清查数据结果和部门确认结果分类标记一套表法人单位、非一套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等,结合省级普查机构上报的扩大范围的联网直报单位名录,整理形成地方普查机构负责的联网直报普查单位名录、填报普查单位名录、部门普查单位名录,然后将分省普查单位名录统一反馈至省级普查机构,各省级普查机构将填报普查单位名录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2. 编制个体经营户名录。省级普查机构根据单位清查结果,汇总生成本地区个体经营户信息,上报国务院经普办。国务院经普办根据审核确定的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结果,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资料,以及从业人员期末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整理生成个体经营户普查用名录;其余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在规模以下的个体经营户结合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个体运输户名录资料,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总体、逐县(市、区、旗)抽取普查样本小区,并下发至各省级普查机构。由省级普查机构确定个体经营户普查和抽样调查的完整名录,并逐级分解至县级普查机构。
3. 数据准备。对于一套表单位,国务院经普办在联网直报平台中统一组织部署普查单位的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内容。对于非一套表单位,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在端非一套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软件中导入普查单位的底册名录信息和普查表式等内容。对于个体经营户,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人员在端非一套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数据采集软件中导入一定规模以上个体经营户普查名录和抽中普查小区全部个体经营户的底册名录信息和调查表式等内容。
4. 普查告知。国务院经普办通过联网直报平台向一套表单位发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书。各级地方普查机构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电视、广播、邮寄、上门等有效方式向一套表单位、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发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告知,在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街道、市场张贴宣传海报等,指导和督促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准备相关证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普查告知书样式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制定,各地普查机构印发。
(二)数据采集与报送
1. 数据采集。对于一套表单位,由各级普查机构和相关专业组织普查对象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对于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使用进行入户调查,在普查单位名录中的普查对象,使用调出该单位的名录信息,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如有新发现的不在普查单位名录中的单位,使用新增单位普查表,标注单位所在的建筑物,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采用不同方式由普查对象负责人对所填报的普查表数据进行签字确认。各级普查机构对标记为金融、铁路部门负责普查登记的单位不进行普查登记,但需对本区域内除上述单位以外的金融业单位按照非一套表单位的要求进行普查登记。对于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由普查员使用进行入户调查,现场采集调查表数据。抽中普查小区中新发现的不在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名录中的调查对象,要使用新增个体经营户调查表,标注个体经营户所在的建筑物,然后现场采集调查表数据。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采用不同方式由个体经营户户主对所填报的普查表数据进行签字确认。普查员在入户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保证普查相关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普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2. 基层数据初审与上报。一套表单位,要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执行数据审核,对平台审核出现的错误及时修改或说明,然后保存并上报数据。通过进行普查登记的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单位,普查员要在现场执行数据审核,发现问题或审核不通过的要进行现场核实,及时修改或说明,并利用无线网络,或由基层普查机构通过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软件上传报送普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要对已上传至数据处理软件中的全部普查数据执行数据审核,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修改或说明,然后保存并上报数据。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上报每个普查对象的普查数据,并在基层数据上报期间对数据进行随报随审。
3. 登记查疑补漏。县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入户调查结果与普查单位名录差异情况,以及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进行查疑补漏。
(1)入户调查后,县级普查机构要将部门提供的新增单位名录和统计调查发现的新增单位与普查登记单位进行比对,对于新增单位名录中存在,但是入户调查中没有进行普查登记的单位,要进一步实地核查,补充填报调查遗漏单位的普查表。
(2)对于普查过程中新增的单位和普查单位名录中没有查找到的单位应重点核查,确认为重复的单位,要在普查单位名录中加以标注;对名录中没有查找到的单位,应进一步实地核查。
(3)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根据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关联审核情况开展查疑补漏工作。将法人单位填报的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与产业活动单位自行填报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及归属法人单位信息进行关联比对,核准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补充填报遗漏的产业活动单位或法人单位。查疑补漏结束后,普查单位名录底册中所有单位都必须标注核查情况。
(三)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
1. 数据检查。县级普查机构要随机抽选3-5个普查小区,组织统计人员对小区内全部已上报单位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对照单位的证照、财务报表、业务资料或统计台账全面核实普查数据填报核查表。没有达到数据检查要求的普查小区,该小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普查单位要全部重新进行登记复核。县级普查机构要对相关检查工作记录备案,并向上级普查机构报告检查工作情况。省、地级普查机构要在下一级每个普查区域内至少抽选并参加一个普查小区的数据检查工作,对没有达到数据检查要求的普查小区,该小区所属乡(镇、街道)区域内所有单位要进行全面复查。主要数据检查合格标准:①统计单位错报率低于5‰;②主要经济指标错报率低于10‰。
2. 数据集中审核。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对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以及上传至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处理软件的非一套表单位普查数据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单位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工业、投资、贸易、社科文和服务业等专业按照职责分工对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的专业性指标及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进行审核;组织名录库管理部门对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全面审核;组织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业报表和其他报表中的专业性指标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一套表单位相关问题要返回普查对象,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相关问题要返回县级普查机构,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相关普查对象进行核实,对于与客观情况不符的,要据实修改,系统保留修改痕迹,对于客观情况与审核条件矛盾的,则进行保存并填写说明信息。
3. 基层数据验收。各级普查机构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上一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下一级普查机构上报的基层普查数据,对通过数据检查和数据审核的普查数据进行验收并由各级普查机构负责人对综合数据进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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