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确保建筑的安全与可靠性,依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这些工程包括超出标准高度、特殊结构类型、体型不规则以及需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管理,而地方省级单位则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工作。

在抗震设防区建设超限高层建筑,建设单位需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专家委员会会对建筑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复杂或意见不一时,可寻求国家级专家委员会的额外意见并备案。

审查内容包括建筑分类、抗震设防烈度、场地评价、抗震设计等多方面。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时,需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和抗震措施。审查通过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需严格遵循审查意见进行施工。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不予通过。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如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审查意见进行工作,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和责任追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备案。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旧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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