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应对大气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内乡县行政区划范围内。
二、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生态环保局内乡分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组织力量深入排查,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落实到位。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及其家属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
八、如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