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如题所述

要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对现有经济专业,及时整合、取消、增设、合并。要完善评价标准,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要创新评价工作机制,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要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借助信息手段为经济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提供透明、高效、便捷服务。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经济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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