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费和房东纠纷

如题所述

门面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房东应该与首任承租者就是否拥有店面的转租权进行约定,如果首任承租者没有转租权,那么承租人无权转让,即便首任承租者私自转让也不会影响房东收回房屋;如果房东允许房屋被转让,那么一旦中间出现了所谓的转让费,房东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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