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5-28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组织规范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中国社会组织规范具有不同的规定性。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中国社会组织规范是社会组织的内部行为规范,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2.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中国社会组织规范都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中国社会主义法是中国社会组织规范制定的重要参考,中国社会组织规范也要遵循中国社会主义法的规定。
3.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中国社会组织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一些中国社会组织规范可能与社会主义法的规定不一致,这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解决。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法与中国社会组织规范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协调。
第2个回答 2022-11-23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的起源和经济根源。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社会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法的本质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第3个回答 2022-11-23
先立法也就是说中国社会主义对如何建立各类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因此需要建立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犯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