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根据第五条规定,应该从2012年7月9日起享受年假。用上述公式计算。那时应该有10天的‘应当享受’。
现在很多单位从当年度就给新员工年假。那么也是用上述公式计算,不过10年不到,年假5天的标准。
追问按您说的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算下来是2天,2011年全年我的年休假只有2天吗?
追答算下来是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