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死亡,这种情况交警判我方全责,是否合理?

双方发生交通事故,A开09年购入奇瑞轿车,证照齐全,非酒驾,B开二轮摩托车,该车于06年开始无年审,并已报失,非酒驾。B开车上路未按规定带安全帽,穿拖鞋。碰撞后,B当场死亡。A在交警处录口供如下:该路段限速40公里,A已承认当时车速60左右,驾车时有疏忽。B尸检报告造成死亡原因:颅内出血。A车经交警检测为制动性能不合格,B车全部性能合格。A车前右大灯处损坏,B车后车架向上弯曲变形,尾箱脱落。现经交警判定,此次交通A负全责。B无任何过错。交警这样判定是否合理?

另外,A车交强险122000,商业保险20万,承保单位:中国人寿。这样子情况,保险是否全赔?

这肯定是不合理的。A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本次事故中要承担主要责任;B车无年审、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帽,违反了‘道安法’的规定。尤其是没有戴安全帽,加重了事故损害的后果,应该承当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我是重庆交巡警,我认为这样的裁定是不合理的,你可申请复核或到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回答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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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1
对警察的认定不服,您可以申请复核。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章 赔  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商业三责险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2个回答  2011-06-11
你的描述只是从车辆本身上找问题了,而忽略了当时现场的一些实际情况,所以我们无法评判你们责任大小。造成一人死亡只有在双方同等责任时或对方主责,全责时才能免除你的刑事责任。所以你不要在这个上面争来争去,有条件的主动赔款,刑事缓刑才是对你最有利的。
第3个回答  2011-06-11
在交通事故中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提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判缓刑。
现就赔偿民事部分来说,还是侧重考虑一下刑事责任吧。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你的保险可以赔偿全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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