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

如题所述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

四肢瘫痪(包括臀肌瘫痪)。

四肢麻痹,并已丧失运动功能。

双手或双足的肌力功能完全丧失,或者一只手完全丧失活动功能,另一只手丧失50%以上的活动功能。

双下肢特重度以上肌萎缩。

双上肢腕关节以上或双下肢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双下肢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

脊柱僵直驼背,弯曲达到70度以上。

双手指完全缺失并已失去功能。

单侧拇指缺失并已失去功能。

单侧拇指畸形,外展障碍,并已失去功能。

二级残疾:

偏瘫肢体残疾。

一只手全臂或臂丛及其上臂或所对应的腕、掌、指缺失。

一手拇指缺失,含拇指的掌骨全部缺失。

一手拇指自第一掌骨处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四指截除或缺失(保留拇指)。

一手部份肌组织全部缺损(含第2至第5掌骨)。

一手丧失腕或掌功能达90%以上(含90%)。

一手丧失肘、腕、掌功能之一者。

双上肢长度相差6厘米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5厘米以上。

四肢长相差4厘米以上。

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弯曲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双下肢膝关节及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除拇指外其他四指缺失或无功能。

三级残疾:

三级残疾情况较复杂,在此不一一列举,具体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四级残疾:

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双足重度畸形,难以装备假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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