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收费标准2024

如题所述

1.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两部制、大工业两部制用电的电价调整:
- 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的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
- 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5%。
- 其他月份的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2.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单一制用电的电价调整:
- 夏季(7、8、9月)和冬季(1、12月)的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 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5%。
- 其他月份的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7%,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5%。
3.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的夏季季节性价差不再执行。
4. 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的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
5.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上海市直接交易用户、代理购电用户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机制执行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6.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将按照本通知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7. 市电力公司需做好分时电价政策的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释,及时回应用户关切,确保政策的平稳实施。
8. 市电力公司要密切跟踪上海市电力系统的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的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反馈。
9.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0. 2023年12月,即本月度既不在旧年度周期,也不纳入明年周期,将单独按照年度阶梯总电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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