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拉牛羊不需要办免疫证,但需要办理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一、办理条件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
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6、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
健康标准。
二、申请材料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
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三、办理期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