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全额事业单位员工(中科院某研究所),98年参加工作至今,2009年单位给我做了辞退处理的决定,我提起了上诉,现在正在二审。单位现在要和我和解,希望我不要上诉了。单位给我从其他方面做了补偿,但是我的养老保险单位因目前没有规定,无法给我处理。我在甘肃兰州。对于这种情况。我如果到兰州某个公司去上班,养老保险的事情要怎么处理,才能利益最大化。大家能给我提个方案吗?
1、我了解到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后,以前的工作年限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我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并没有钱。我是否需要从视同缴费年限的开始补交到现在的所有的费用。如果需要补交。从1998年到现在,大概需要补交多少?
2、我是否也可以不补交“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费用,直接从转入企业后开始向个人账户缴费?如果这样的化,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是保留了,只是我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存款少而已?
3、新的《社会保险法》要在2011年7月1日期实行。新的《社会保险法》对我的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影响。
4、新的《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条“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怎么理解。
面临个人实际问题,非常困惑,还望高手指点。
对于1、中问题,我如果要求原单位“按年限补偿应该由单位承担的金额”。这个是否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如果单位不以现金的方式给我,我应该怎么维权。
追答社保是国家强制性规定 当然要补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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