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墟街道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设置和股权享受对象,范围及标准的

如题所述

  梅墟街道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设置和股权享受对象、范围及标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街道各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革,规范和有序的开展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筹建工作,依法、民主、合理、公正的搞好股权分配,维护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员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在股权设置和股权享受的对象、范围及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权设置:只设社员股一种。社员股按农龄股和人口股二种方式计股(即农龄股+人口股=社员股权)。在总股额分配中以农龄股40%、人口股60%的比例计算到社员。
  二、股权享受对象、范围及标准确定
  1、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在原农村经济合作社基础上实行改革,它的所有权益属于在册的全体社员所有。所以具有社员资格人才能享受股权分配。已死亡的社员不参加计股分配。
  2、农龄股计算方式:符合社员资格的在册人员以一九八三年一月开始计算农龄,计算截止时间视各村实际确定。农龄计算的年龄设限为十六周岁以上,中途因户籍变化或社员身份变化(如招工、招干、出嫁)的,从变化时间起不计农龄。
  3、人口股分配方式:以每个确认社员资格的社员以及其未成年的子女按(不包括非农户口)人均计算。
  三、相关特殊对象的确定
  1、义务兵,军龄视作农龄。退伍后,户口在本村农业户口的,享受人口股,其户籍已农转非或外迁的,不再享受人口股。如西藏兵,因地方性政策享受,户口转为非农的,退伍后户口迁回原籍,其本人视同社员享受(家属子女不享受股权分配),如已享受政府部门安排在大集体以上部门工作的在编人员不再享受人口股。士官:10年以上不享受股权分配,10年以下可以享受股权分配。(10年以下户口已转为非农的不列入股权分配)
  2、已招工(大集体以上)转干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户籍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其农龄按实计算(招工后不计农龄),保留其人口股,在其工作期间或退休后享受社会老保的,不享受股份分红,其红利充入到股份经济合作社盈余公积金。
  3、大中专在校学生在校期间视作农龄计算,并可享受人口股分配(1999年1月1日前毕业的大、中专学生不享受人口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工作已为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享受人口股分配。毕业后因未落实工作其户籍已由学校直接迁回本村的,视作在校学生(大、中专学生符合农村股份制政策的只享受其本人,不包括其家属子女)。
  4、出嫁女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农业人口)享受人口股的50%(包括其子女),农龄股只享受婚前的实际农龄。出嫁女户口不在本村的只享受结婚前的农龄年限数。出嫁后又离婚的,其户口又迁回本村的(原农业户口),只享受人口股的50%,其婚姻期间不计农龄,在其夫村已享受过股份制分配的,不再享受本社股份制分配。出嫁后丧偶且户口在本村的为农业户口可以享受股份制分配。
  5、原是本村社员,自己外迁户口或买蓝印户口,现在户口在本村的(按当时迁出或买蓝印户口人口),享受人口股的50%,农龄股只享受转户口前实际农龄。户籍未迁回村的不能享受人口股。时限限定为2007年6月5日之前迁入。(根据鄞梅街[2007]16号文件为依据)
  6、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缓刑者除外)不计算农龄,服刑期间保留其人口股和农龄股不享受分配,刑满释放后才享受股权分配。
  7、全村因土地征用集体转为非农户口后,经济合作社社员娶的妻子(户口已在本村,娘家迁出是农业户口)和出生的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人口股分配,在鄞州区区域范围,以乡镇、街道批文为准。
  8、历史上精简人员和上山下乡知青,本人或子女已由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不享受股权分配。对于其没有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配偶及子女,至今户籍仍在本村为农业户口的人(在其精简、插队期间结婚的妻子和生育子女)可享受股权分配。
  9、合法再婚带来的未成年子女(不满16周年),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的享受股权分配(离婚时有约定或裁定由对方承担赡养义务的除外)。
  10、外来种田户,户口在村,未办过入社手续的,如村里原有书面协定的,按书面约定办。未约定的,不能享受股权分配。
  11、嫁入女(社员)原村已享受农村股份制分配的不再享受或扣除原村享受全部股本金额。
  12、历史队供应户(戤社户)只享受口粮补贴的,不能享受股份制分配。村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13、原是本村社员,因各种原因自己把户口迁出本村的,只享受户口迁出之前的实际的农龄股。
  14、农居结婚,农女嫁给本地的非农人员,如村里分过承包田(不包括口粮田),享受股权分配。没有分过承包田,不能享受股权分配。村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15、挂靠户,村里有约定的,以书面协定为准。未协定的,不能享受股权分配。
  16、列军属、五保户按原政策执行。
  17、上门女婿(农业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有关部门办理过正规手续,符合上门女婿条件的享受股份制分配。
  18、出嫁女、嫁入女、离婚女的农龄计算时间:出嫁女以结婚证领取时间为准,嫁入女以户口迁入为准,离婚女以离婚证为准。
  19、本文未确定的个别特殊对象以各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为准。
  四、关于制订股权设置和享受对象、范围、标准意见的几点说明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甬党办[2001]24号文件和科技园区管委会[2006]65号《关于宁波市科技园区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依照“依法、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要求,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意见。
  2、对大中专学生的优惠政策是根据宁波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若干政策问答》的通知中第五条第二款确定:社员子女在考入各类大中专学校后,户籍虽已外迁,但考虑到在校学习期间,没有收入来源,需由家庭供养,所以在校期间可保留土地承包权,待毕业后由村集体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该通知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视同社员可享受社员待遇,待毕业后,终止社员权利义务。
  3、目前根据我街道各村的资产总额,多数都来自土地征用费的获得,真正的劳动积累很少,所以在股权分配中二种计股方式农龄股、人口股只是平衡体现前后社员之间利益关系,总体上是带有福利性质的股权。因此,股权分配中,不具有社员资格的未成年人也享受同社员一样的成人股权利。在股权分红中对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不参加股权分配。
  4、近几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成片土地的征用,撤村建居工作的实施,各村都逐步将整个村转为非农户口,这种整体农转非社员在鄞州区范围内视作原农业户口的社员性质对待处理,所以在股份制改革中仍享受社员权利和承担义务。
  5、各地的股份制改革时间有迟早,所以由婚嫁和户籍的迁移会造成股权分配二次性,因此确定合作社社员股权分配只能在一个合作社一次,不能在另一个合作社享受第二次参与分配。
  6、现在还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村,在平时发放各费过程中,可以参照此意见。迄至时间以新《浙江省经济合作社条例》实施为准。
  7、以上街道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设置和股权享受对象、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和鄞梅街[2007]16号等文件精神与本文有不同意见的以本文为准。本意见如今后对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文件有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文件为准。
  8、此意见由股份制改革办公室解释。

参考资料:宁波国家高新区梅墟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规划计划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