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为什么不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红皮本最新一版)

红皮本的教材,就是高铭暄写的,最新一版,也就是第三版,在犯罪客观方面一章,其中有提到“刑法因果关系仅仅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对此我深感疑惑,毕竟在构成犯罪判断上,因果关系是很必要的(在该章“刑法因果关系”一节中有详细提到);第二,在犯罪客观方面一章里,刑法因果关系竟然作为一节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是依然没有对不是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原因作出详细的解释。 所以,该教材的观点是否正确?

第1个回答  2019-10-01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地位
是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即它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对此理论上上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某些犯罪的因果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任何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都不是构成要件。我们持第三种观点
首先
在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中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从不同角度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
自然的联系。过失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是因为该行为符合因果法则,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则是有意识的利用了客观因果法则,这种因果法则又是行为人从以往或者他人的经验中得到的体验。此外,司法工作人员也要利用因果法则去查明某种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这种客观的因果关系本身并不从任何角度反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故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联系
其次
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在行为与结果之间起了一种桥梁的作用,或者说,它是为认定行为与结果服务的。认定的是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当人们说不具备因果关系就不负刑事责任时,实际是指不具有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既然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并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当然就不应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最后
在一个具体的案件里,如果已经具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就表明此结果是由此行为所造成的,理所当然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话,就表明此行为与此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案件。不可能在一个刑事案件里已经具有了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要件而与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并列起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刑法需要研究因果关系
但是不将它视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
以上是认为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件的观点
我们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基本内容就是危害行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在客观上的基本条件,而危害结果
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时间
地点
具体方法,则是构成犯罪在客观上的特殊条件,即只有当刑法分则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它们才能成为某些特定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而你所关心的因果关系,目前在刑法理论上时有争论的。就是我开始说的
有3种观点。
你还提到了民法中的特殊侵权,那我要跟你说。民法跟刑法不是相通的,它们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都是不同的。每一部法律其实都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和精神,就连诉讼程序都不一样,怎么能随便就联系起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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