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进行经营的,构成?

a:非法经营罪b:挪用资金罪c:挪用公款罪d:挪用特定款物罪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进行经营是属于挪用公款罪。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所主管、管理、经手的单位资金。挪用包括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与借贷给他人两种情况。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二、行为人必须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主管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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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04
你好,挪用资金罪
第2个回答  2011-04-0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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