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届生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还是“试用协议”?!

本人是往届毕业生,上个工作辞职之后,又找到一个厂矿的工作,应聘的是销售岗位,面试通过之后,与该厂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该协议的实习时间是6个月,而且该协议并没有注明我所在的岗位是什么,没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应该有的内容,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该厂领导经常指使我们做一些与正常工作
无关的事情,而且还加班工作,我们是否可以拒绝?
不是只有在校生才签“实习协议”吗?我们往届生是不是应该签 “试用合同”,我们已经签过这个“实习协议”了,对于我们往届生该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请懂劳动法的朋友给个建议,谢谢您!(越详细越好,可以加分!)

一、你与该厂的关系不属于实习情况,而是劳动关系,厂方采用实习合同,是意图规避劳动法义务,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含试用合同)。
二、如厂方不愿承担劳动法义务,可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举报。
三、另外一个途径:可以向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给予双倍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3-27
试用协议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