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往届毕业生,上个工作辞职之后,又找到一个厂矿的工作,应聘的是销售岗位,面试通过之后,与该厂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该协议的实习时间是6个月,而且该协议并没有注明我所在的岗位是什么,没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应该有的内容,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该厂领导经常指使我们做一些与正常工作
无关的事情,而且还加班工作,我们是否可以拒绝?
不是只有在校生才签“实习协议”吗?我们往届生是不是应该签 “试用合同”,我们已经签过这个“实习协议”了,对于我们往届生该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应?请懂劳动法的朋友给个建议,谢谢您!(越详细越好,可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