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政策

如题所述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
(一)本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固定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看管等营利性服务活动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
(二)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设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等业务,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从事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服务的机构,需到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方可从事以学生托管为内容的服务。

二、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
(一)外部环境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设置单独出入口,不能设置单独出入口且需与上面楼层共用的,应按各层共同使用的人数确保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要求;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危房、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二)内部设置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核定;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且接受内保培训,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录像保存期不低于30天,并购置必要的防卫器材。
(三)从业人员要求:
1.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效的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数量与接收托管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30人以下的,要配备3名以上从业人员,每增加20人,至少应增加1名从业人员。
(四)食品安全要求: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餐饮、食品相关许可。(不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除外)
(五)消防安全要求: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消防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根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学生、初中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作为责任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出台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牵头,教育、公安、食药监、卫生计生、市场监管、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开设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业务的行为;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五)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派出所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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