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待遇政策解读

如题所述

金钱待遇

【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所以义务教育是“吃当地饭”的,因此对于老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只规定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而不是国家公务员。

【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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